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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委转发《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03 15:25 来源:赤峰市供销合作社

各盟市民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民委发〔2026〕31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区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务实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一步走深走实,同时要加强互学互鉴,吧示范作用转化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时效。被命名地区和单位要珍惜荣誉、守正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炼可复制推广经验,巩固创建工作成果。



附件:《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pdf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