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引导全市各族干部群众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全力加快“五市五区”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表彰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本次模范评选全面落实“两审三公示”工作机制,在各旗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充分酝酿、考察公示、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经市委统战部、市民委等部门联合审议,确定60个集体和100名个人为拟表彰对象。
为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拟表彰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6年6月15日至6月22日。在此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请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实名向市民委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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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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